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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药店审批不严造成西华县药店过多过滥

来源:搜狐2017-09-07 14:57:08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监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提高新开药店的准入标准,严格把关,优胜劣汰;外县市已经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但是为什么在西华县开药店,没有任何药学相关知识的人都可以获得审批?而且新审批的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例如:大王庄,迟营,皮营,清河驿离县城只有5公里不到的距离,新开药店有两三家,逍遥已开8家,叶埠口流动人口只有万人不到,也准备再批两家,这一年时间里,西华县已经新批近20多家药店,新开药店总和已经超出15年药店总和,药店总量过度饱和。

一、造成西华县药品零售企业过多过滥的原因

1、审批不严或者盲目审批,造成西华县药店过多过滥。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这里用的词语是“必须具备”,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才能开办零售药店。而西华县新开药店老板在筹建药店时,装模作样,临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应付检查,而审批部门在审批时也不能做到严格核查并进行审批把关,一旦审批过关,这些临聘人员也就不见了踪影,从而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药店长期存在的现象发生。

2、审批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和腐败问题的存在?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新版GSP第13801条共18项的规定);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GSP第12801条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GSP第12802条明确规定:企业还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GSP第12901条明确规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据新开药店老板的透漏,只要给管事的领导送钱送礼,就是对药学一窍不通,没有执业药师,没有药学相关知识,没有经营药品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和质量管理制度,不管之前是做什么的,只要肯花钱就能在西华县开药店,这些新开药店大都是非法租赁别人的执业药师证,并且从不在岗。

二、审批不严或者盲目审批带来的危害

由于西华县新批药店太多,导致药品价格恶性竞争,受利益驱动,致使非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占据药店的相当比例。另外,由于审批不严,西华县各个新开药店,审批时所有条件都符合,开始经营后,执业药师和药品质量负责人都不在岗,相应质量机构人员空缺,销售人员不具备任何医学或药学资质,误导消费者,造成一系列疾病延误与疾病加重情况的发生。由于西华县药店过于饱和,从而导致从业者之间的过度竞争,从而发生经营不规范、设施不完备的现象,因此无法确保药品供应的质量和用药的安全。

部分药店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非法渠道购进,制假售假的现象将更为突出,药品质量安全将受到严峻考验。这为监管部门带来更大考验的同时,老百姓的用药安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引导,必然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三、恳请药店审批单位和领导严格把关,依法从严审批。

有权限的药监部门在审批药品零售企业时,应严格准入标准,把好三关,从源头确保流通领域药品安全。一是严格把好筹建关。严格审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资质,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有兼职现象的申请,一律不予许可。对拟建药店营业面积、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达不到标准,周边环境不适合开办药房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严格把好验收关。对筹建完成的药房,严格按照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订立制度不全、场地、设施设备达不到标准,人员资质、执业药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三是严格把好GSP认证关。认证时,严格按照GSP认证标准,对新开药店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按照认证要求,严格把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强调,反腐败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对不具备药学及相关资质、不符合新版GSP要求、非法租赁执业药师、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受贿等手段获得药店审批的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行为,恳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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